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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用工业盐制香糕 获刑又受罚

发布时间:2016-03-11
法官点评: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的相关规定,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本案中,孙某使用的“工业盐”不含碘、杂质多,且重金属含量高,会导致胃肠道功能紊乱、损害神经系统,对孕妇和儿童的危害更大。

为节约成本,男子用“工业盐”制作的豆制品香糕在市场上销售,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。近日,张家港法院公开审结了该起案件,被告人孙某犯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6万元。

2014年10月份孙某与张家港某豆制品厂的老板郭某签订了转让协议。同年11月份,孙某联系了送盐的客户李某,让其送盐过来。后李某将2袋用白色大塑料袋包装的盐送到了孙某手里,因孙某之前做过豆制品加工生意,知道正规的食用盐是什么包装的,故一眼就看出是“工业盐”。但为节约成本,孙某仍以300元买下了2袋“工业盐”,而后用于香糕的加工制作,并在市场上销售,至案发共计销售10万余元。2015年8月,盐务局在其生产车间发现了剩余的45公斤“工业盐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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